1、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是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与事实不符。张某在投保书第2项勾选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为商业医疗保险,在第5项又勾选无生效的商业人身险,两项选择存在矛盾,故其对第5项勾选无生效的商业人身险并非故意,纯属笔误,对于该笔误,健康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亦未发现。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健康保险公司要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张某的不如实告知行为足以影响健康保险公司承保与否或者保险费率的决定。而本案中张某对投保书第5项勾选的笔误,并不会影响健康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保险费率的核定,健康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综上,上诉人张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乌鲁木齐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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