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环境民事责任应当由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那么具体如何判定谁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呢?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
其二,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二、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最适用的就是赔偿相关的损失了,除此之外,还有排除相关环境污染的危害、恢复环境的原状等等。如果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话,被侵害的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等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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