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多项罪名,且不是多项罪名,那么不会受到数罪并罚。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则可以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即先按上述第1条的方法计算,然后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剩余的为还需要执行的刑期。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则可以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即先将新的犯罪判处刑罚,将前罪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刑期按照第1条的方法合并计算。
需要判断是否为多项罪名,只要不是多项罪名,就不会受到数罪并罚。中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分为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采取总和刑期以上,单位最高刑期以下处刑的方法合并计算;死刑、无期徒刑除外。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即先按上述第1条的方法计算,然后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剩余的为还需要执行的刑期。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即先将新的犯罪判处刑罚,将前罪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刑期按照第1条的方法合并计算。《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在一个人犯有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当对这些人实行并罚的原则,即对其中部分罪名进行重罚,对其他罪名进行较轻的罚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罪刑法定思想中“轻罪重罚”的情况发生,即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这也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某些人因为一次犯罪而受到过重的刑罚,而其他人则因为一次犯罪而受到较轻的刑罚。
在数罪并罚原则下,对于一个人的数个罪名,如果其中部分罪名符合罪刑法定规定的加重情节,那么应当对这些罪名实行重罚,并对其他罪名实行较轻的罚则。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公平和合理,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手段之一。
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公平和合理,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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