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程序中,当事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他们必须恪守法庭纪律,切勿发表任何与法庭纠纷焦点无关的言论。
对于那些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官具有绝对的权力加以制止以及禁止相关人士继续发言。
交谈次序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首先发言为主导,随后由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以及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师依次登场。
在这场围绕着案件事实及其争端诉求的唇枪舌战中,原告及代理人的发言需要得到庭审法官的批准才能展开,并且需紧紧围绕案件的实体内容以及争议点展开。
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义务举出与案件相关的新事实及证据。
如果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其他情况,庭审法官有权宣布暂停辩论,再度启动法庭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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