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诉讼期限多久结束
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即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具体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
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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