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罗*菊夫妇之子金*华,生前是贵州财经学院九七级财政金融系学生,2000年8月4日,金*华被毕节地区医院门诊以“黄疸原因待查”收治入院。入院后,内科医生根据其病史及检查诊断为:“发热原因:沙感?”并给予抗感染、降温及对症支持等治疗,抗感染药物中选用了先锋铋。
住院期间,金*华出现鼻出血、皮下淤点、淤斑等出血倾向,病情逐渐加重。8月9日,经医院传染科会诊考虑诊断为“重症肝炎”。8月10日,转入传染科治疗1天后,金*华仍病情危重,于当晚突然出现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爱子之后,金*先当即对医院的诊断治疗分别提出质疑,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在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3次鉴定结果均不属医疗事故。由于在毕节地区及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两次鉴定中,专家们均指出了医院诊疗过程存在问题。据此,金*先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中,医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诊疗过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法律精神,所有的医患纠纷即使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只要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与否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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