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律要求在受到他人侵害需要及时报案,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侦查,防止证据灭失。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受到侵害必须报案,因为法律首先需要尊重公民的自由,特别是涉及到像强奸罪这样对受害人隐私有影响的案件。作为公民受到侵害后没有报案,报案与否是其权利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因其没有报案而没有发现他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是不需要被追究责任的。但你说的包庇罪与知情不报是指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庇罪涵盖了知情不报的情节在内,但更为严重,因为包庇罪不但知情不报,而且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二者区别也很明显。
包庇罪与知情不报有以下区别:
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报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报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报,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包庇罪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且有使其逃避制裁的故意。其二是客观上实施包庇的行为,如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带路、指示逃匿方向等。而知情不举是明知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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