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符合哪些条件决定逮捕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28条、136条、138条规定情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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