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决了自然人不能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制度性障碍,允许期货公司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并放宽了境外交易者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
《办法》主要做出的修改之一就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删除了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同时,扩大期货公司可参加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还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4个层次,即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审核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原油期货正式推出的脚步日益临近,《办法》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
此外,有关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情况,截至10月底,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总数共达586件;2008年以来,合计清理、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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