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办理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28 18:07:08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

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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