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2.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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