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骁妍
朱谱伦
下班乘车不慎自己摔倒致伤,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朱林不服,近日,向南长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朱林系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朱林在班车停靠点上下车后因未站稳不慎摔倒在地。当日朱林至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股骨骨折。该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局不予认定朱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双方,朱林对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最后也维持了劳动局的决定。朱林于是向南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法庭审理时,朱林诉称,自己是在下班途中从厂车上下来时摔伤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厂车是不是工作区域,下班回家是因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劳累过度而造成摔伤的。劳动局提出辩称意见,认为朱林受伤时的状态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伤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本案中朱林的受伤,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由企业来承担职工因非直接工作原因以外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是显失公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朱林的受伤情形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因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也不能视同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对朱林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朱林系化名)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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