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支付的保险费,但也能没有利益。对于保险人来说,支付的保险费远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但也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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