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贴出醒目广告:纯羊毛衫大降价,原价1800元,现价660元!王女士对其中的几件样品摸了又摸,随口问店主:老板,你这些货真的是纯羊毛衫?是的呀,店主以肯定的语气答道。王女士当即买了一件。可她穿了不到一个月,羊毛衫的表面就冒出许多小球球。她找到店主要求退货,但店主竟说羊毛衫根本就不是他卖的。王女士心里暗暗叫苦,直后悔当时没有找店主索要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发票应包括如下内容: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经营者的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名等。发票的书写还应规范,字迹和印章应清晰。
同时,如果消费者因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还须就损害后果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中,王女士缺乏索赔的主要证据,只好吃哑巴亏。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索要发票不能忘,不然连最基本的维权都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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