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向当地物价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投诉。依据相关法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
一、商铺物业怎么收取
一般来说,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由政府指导价,而是根据市场实行调节价格,所以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商铺物业费应由物业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负责将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商铺业主对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存有异议,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提出申请,同物业公司协商,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调节。
二、国家有关闲置商品房物业收费标准
1、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2、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3、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公共能耗费是否应该缴纳
物业公共能耗费不应该缴纳。
小区物业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以及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共用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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