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供人们乘坐或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工程专项操作。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1、电瓶车:指由电机驱动,由电池供电的车辆。2、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3、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等于50,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5、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或长度大于等于6米,或乘客数量大于等于20的各种汽车。6、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以下(含4500/),或乘客不足20人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5、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在6米以下,或乘客不足20人的汽车:指专用设备和专用汽车,包括扫地车、仪器车、邮政汽车、工程车、特殊用途的应急车辆。8、特种车辆:指具有特殊用途的应急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援车、救援车、救援车、工程车等。9、有轨电车:指由电机驱动,配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10.无轨电车:指由电机驱动,配有集电杆、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全文8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