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要承担机动车的车损吗
在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损害索赔案件中,若对方承担全责,那么受害者相关方除可依法主张支付合法修车费用以外,同时,对于因事故导致的正当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亦有权利向对方追讨赔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营业性质的机动车辆因遭受损伤而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时,所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所必需花费的开支,也是受害者可以考虑提出索赔依据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正常交通事故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一般情况之下,针对轻微的交通意外事件,并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精神伤害补偿费用。
当此类事件涉及到对当事人造成人体伤亡等严重后果时,精神损失费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来说,这类情况须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后,由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定才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补偿。
偶然情况下,在交警的调和协商过程中,可能也会产生精神损失费用,但这属于极为罕见的例外情形。
需注意的是,这里我们提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特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需对受害方支付的赔偿款项中所囊括的各种项目内容。
这些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损失费用、照顾伤者所需的护理费用、受害者前往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因救援需要而必须支付的住宿费用、就诊期间必备的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鉴定相关费用、残疾人士需安置的支撑器械费用、为安葬死者而产生的丧葬费用、被遗留下来抚养的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的死亡赔偿金、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安慰与抚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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