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和拘传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属于治安管理行为,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留置盘问和拘传有所区别:留置盘问属于治安管理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留 置 、 盘 问 与 拘 传 的 区 别 : 时 间 、 范 围 和 批 准 权 限
留置、盘问和拘传是三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在时间、范围和批准权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留置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后,将其交由公安机关保管一段时间,直到其被起诉或被判有罪。留置的时间较长,一般为数天至数月,而盘问和拘传的时间较短,一般为数小时至数天。
留置的范围也比较狭窄,一般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的地点内,而盘问和拘传的范围则更加广泛,可以涉及到整个城市或地区。
在批准权限方面,留置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机关的批准,而盘问和拘传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机关直接批准。
留置、盘问和拘传是三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其时间、范围和批准权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留置盘问和拘传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它们在时间、范围和批准权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留置时间较长,范围狭窄,批准权限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机关直接批准;而盘问和拘传时间较短,范围广泛,批准权限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机关批准。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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