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2、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2、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3、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4、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5、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6、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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