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退出情形有两种:
一、自愿退出
需要终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主管部门收回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擅自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7)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知识拓展: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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