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人诉哈尔滨电缆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3:36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三:曲某等191人诉哈尔滨电缆厂、哈尔滨福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年5月24日,哈尔滨电缆厂作为建设单位,哈尔滨福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单位为建设电缆名苑小区由电缆厂成立哈尔滨电缆厂电缆名苑建筑工程指挥部,该指挥部是哈尔滨电缆厂的下属部门。2004年9月曲某等191人与指挥部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书。协议签订后,曲某等191人向指挥部支付了购房款,进户后电缆小区一直未给曲某等191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且曲某等191人交纳煤气安装费后,电缆小区也一直未给原告的煤气开栓。经多次交涉,电缆小区于2006年6月18日向曲某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6年10月31日前具备一期楼盘业主的办证条件,如逾期不办,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到期后,电缆小区仍不办理。无奈曲某等191人将哈尔滨电缆厂和福强公司诉至南岗法院,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所购住房权属登记相关手续,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给付违约金,要求被告尽快将煤气开栓供气,否则按管道煤气的差价予以赔偿,要求被告尽快将临时供电并入正式民用供电网,否则烧毁业主电气,应按损失价值额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后,二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属违约行为,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手续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煤气开栓和将其房屋临时电改为正式电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电缆厂及福强公司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并赔偿迟延办证违约金,为原告提供房屋煤气开栓和并为正式电网。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到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后,电缆厂和福强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审理期间,经哈中院做工作,2007年9月27日,电缆厂和福强公司同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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