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一、提出申请
当年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二、受理申请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评分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对录入的资料信息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复审通过的由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申请人于4月30日前,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四、汇总信息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5月10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公布指标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排名公示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发放准入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八、提供入学材料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准入公办小学就读后,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
5.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准入公办初中就读后,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九、办理入学手续
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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