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买房是否能退定金
购房合同定金不一定退还,购房定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退:
1.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
2.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屋出售资格的。
3.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
4.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购房合同定金纠纷的管辖法院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一般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时根据其约定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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