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
潜山县梅城镇王XX于2007年12月23日在安庆市英德利汽车城XX汽贸公司购买一辆东风标志206小轿车,价值68000元,付清车款后即提回。2008年1月17日,王XX将汽车合格证与购车协议对照后,发现购车协议订购车辆型号为:1.4运动板,DC7146A206:发动机型号:TU3AF。而购回车辆型号为DC7146B206,非运动板。经上网查询,两种车型价格有差距。他几次与经销商协调此事,但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于2008年3月底向宜秀区工商分局杨桥工商所投诉。
杨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要求安庆市XX汽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
经调解,XX汽贸公司退回两车型差价款人民币1000元,并补偿投诉人在此期间相关损失人民币1200百元,合计人民币2200百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全文3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