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6-09 15:45:48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为更好地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对受害股东承担超过由其侵权行为所得收益的额外负担,从而对其过错予以强烈否定,以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控制在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可接受的水平。

另外,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侵权行为已形成而将股东会、董事会列为侵权被告显属不当时,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进而解决程序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三)中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诉权,这反映了公司法设立之初的时代痕迹。时至今日,再作这种划分既无现实意义,也与国际做法不相合。应给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诉权,已成为当前众多有限公司中权益受侵股东的呼声,也将是中国加入WTO后实现自己承诺的必然结果。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诉讼程序不同。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而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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