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所以说,法医等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本罪共同犯罪的主体。
法医学鉴定骨裂能否构成轻伤
骨裂属于无功能性的障碍伤情,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是属于轻微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体表轻微伤
(一)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二)面部烧烫伤面积1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
(三)颈部烧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四)体表烧烫伤面积2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深II烧烫伤。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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