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有什么
时间:2023-03-24 10:02:09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

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

一、抚养费什么情况下不给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二、因离婚后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的纠纷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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