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很难界定非法收受礼品的数额,但我们可以尝试从收受礼品的定义来界定收受礼品的数额。
收受礼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礼品,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交公而不是交公。收受礼金是党政纪律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不能视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正常的人际关系,应该是指双方有长期的交往,礼物金额小,属于相互赠送,金额一般相同。
比如双方有亲戚同学关系,春节期间给对方孩子几百元压岁钱;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同学来看望送几千元,然后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送几千元等等。对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
相比之下,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属于下属。企业主等人员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金额较大,回报金额较小。
收受秘密回扣怎么罚?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在经济往来中,其实多少都会有一些收受回扣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回扣可以合法收取,而现实中大多数收受回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此时行为人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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