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在2021年10月发布了电价市场化改革通知,有的地区在2021年10月1日至12月1日就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改革政策,而有的地区从2022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
燃煤上网电价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比例”的定价机制。居民、农业用电采用基准价执行。基准价和上下浮动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部分省份电价改革如下:
1、安徽: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2、河北:2021年从12月1日起实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3、湖南:2021年10月1日开始,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是0.604元/千瓦时。电费按低谷0.5003元/千瓦时、平段0.7003元/千瓦时、高峰0.8503元/千瓦时、尖峰0.9503元/千瓦时标准收取。
上海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上海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如下:
1、户籍5人以下的用户分三档;第一档0-3120度;第二档3120-4800度,即可用1680度;第三档按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
2、户籍5人及以上第一档0-4320度;第二档4320-6000度,即可用1680度;第三档超过6000度部分执行;
3、户籍7人及以上用户也可选择全电量每度加价0.024元执行。
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度电峰加0.06元,谷加0.03元未分时每度电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度电峰加0.36元,谷加0.18元未分时每度电加价0.3元;且在超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当月峰、谷加价均为0.05或0.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第二条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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