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真伪鉴定的指导
时间:2023-07-04 21:45:28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书遗嘱真伪的鉴别,可以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起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自书遗嘱真伪的鉴别,可以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起诉。对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继承发生时,按照遗嘱办理。遗嘱办理公证的,公信力是最强的。

合同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该如何举证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冉某取得渝G某牌号出租车的经营权。2010年1月1日,冉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冉某将上述出租车50%经营权转租给张某经营;期限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张某每年应向冉某支付租金14400元,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冉某交车之日向张某收取保证金2万元,租赁到期后保证金如数退还;任何一方违约,无条件赔偿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冉某缴纳保证金2万元。2013年5月7日,冉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缴(租)车费用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2014年底,因出租车到报废期,冉某向张某收回出租车,退还2万元保证金并出具《证明》载明:“该出租车从2014年12月22日6点起至今后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法违规与朱某、张某无任何关系。此前二人与该车的一切费用全清。”该《证明》经鉴定认为,原件上手写字迹“此前二人与该车的一切费用全清”与《证明》正文其余部分手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连续书写,前者的形成时间晚于后者。2015年7月17日,冉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支付其尚欠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4332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判决: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明确载明款项系车辆费用,故认定为张某缴纳的租金,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余租金已支付,遂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冉某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34216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冉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是否已付清本案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存在的几个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事项,应对认定本案事实发挥重要作用。

1、冉某在张某未缴纳租金情形下依然允许其经营出租车不符合常理。冉某向张某出租的车辆经营权系冉某从他处承租所得,冉某再次转租给张某,明显是商业性的经营行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张某每年应于1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14400元。可见,双方约定的履行方式是分期履行。现冉某主张张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即欠付其三期(三年)租金未付,而冉某却一直准许张某经营该车至2014年12月22日,也未要求张某出具租金欠条等结算凭据,冉某也未提供其向张某催收过租金的相关依据,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2、冉某在张某未缴纳租金情形下依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符合常理。冉某收回出租车时,向张某全额退还了张某依合同所交的2万元保证金。若张某当时尚欠冉某三年的租金未付,且双方未对尚欠租金如何支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冉某将2万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张某,亦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3、如张某未缴纳2012年租金,则收条内容不符合常理。对张某举示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缴(租)车费用17000元。从常理判断,若张某尚未支付2012年的租金,则其2013年所交的租金应首先用于支付2012年的租金,或者双方应在收条上对之前尚欠租金情况进行标注。而事实上,冉某在出具该收条时,未作任何标注。此情况亦可印证张某陈述所称的其不欠冉某2012年租金的事实成立。

4、冉某起诉前无任何催收租金证据不符合常理。本案中,冉某一直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2日收回出租车至提起一审诉讼期间,向张某催收租金的相关依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张某陈述称其已付清本案租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二审认定张某已付清本案租金,对冉某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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