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夫妻离异之后,若房屋被认定为其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那么该套住房的房贷亦可相应地归入该方的自我负担范畴内,离婚手续完成后,此笔贷款便由其单独承担起还本付息的责任。
倘若发现该套房屋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状况,那么房贷也应被视为他们两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需共商解决方案,共同分担此项风险;
假如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分配给某一方,那么相应的,剩余未清偿贷款亦可以交由该方进行独自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