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务员可以投资入股吗
1、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党员干部不管是否获得报酬,都是不允许搞兼职的。3、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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