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拒绝收房
时间:2023-08-16 21:03:29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的3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化,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检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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