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是重要的原始证据,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它可以帮助警方提取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信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现场勘验笔录属于原始证据、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现场勘验笔录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现场笔录:这是指在案件现场,由侦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笔录,记录了案件现场的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物品、痕迹等。
2. 搜查笔录:这是指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搜查时,由搜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对搜查过程和搜查结果进行笔录,记录了搜查的时间、地点、搜查人员、搜查物品、搜查痕迹等。
3. 鉴定结论笔录:这是指在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时,由鉴定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笔录,记录了鉴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鉴定事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
以上三种现场勘验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现场勘验笔录的种类和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现场勘验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包括记录案件现场的情况、搜查过程和结果、鉴定过程和结果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现场勘验笔录的种类和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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