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假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部分不被逮捕吗?
1、售假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部分不被逮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能会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通常而言,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是因为不满足逮捕的条件。
是因为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后,在37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案件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继续羁押当事人,必须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有的少数是直接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二、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1、批准逮捕后的结果包括释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2、逮捕的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不管公民涉嫌犯的是什么罪,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都有可能会被逮捕。检察院的相关职员,在收到逮捕请求后,需要依法审核判断是否满足了逮捕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需要驳回逮捕的申请,并且告知不予批捕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n(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n(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n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n(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n(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n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n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n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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