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共有物品时,各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确立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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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兹有以下情形:
若共有之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可被进一步加以分割而不致损害其价值者,应以实物方式进行分割;
但若尚难进行分割或由于分割操作可能导致其价值贬损者,则应对其有权获取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