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在通过协议或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的民事争议。联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2、法人型联营合问纠纷案件,由法人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筑工程有联营方式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各地区增加基建投入。由于生产规模扩大,配套的一系列合规企业、人机物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因此很多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建筑行业的诸多行业管理限制,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本身综合素质不高,政策方面的限制致使成为了这些人员的门槛。建筑行业要发展又离不开这些经验丰富的过来人,因此只能通过一些挂靠的方式弥补行业规范。目前大部分不合规,资质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大多以“联营模式”存在着.实则就是我们所说的挂靠.挂靠又分为“粗放型挂靠”和“紧密型挂靠”.“粗放型挂靠”所占比例较多,约占60%-70%左右。“紧密型挂靠”则相对少一些。目前有90%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模式在经营。建筑业的挂靠久而久之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这样的经营模式存在,有利有弊。
有利的地方在于,首先施工团队前期不需要有大的投入就能承包工程、不必养活一些管理人员。同时还可以规避一些风险,挂靠的企业与施工团队都能双方共赢。其次,联谊模式可以在短时间之内使建筑施工企业做大,扩大规模经营。
不利的地方在于,第一工程挂靠经营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违法工程建设行为,工程挂靠经营会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因为这一点,很多建筑企业外出开展业务会受到当地给出的条件限制,受到排挤。第二、建筑工程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建筑质量的长期风险,因此建筑质量会存在许多隐患,这种模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人才培养,建筑人才的技术会一代不如一代,质量风险也越来越多。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往自营模式在转,或许前期在企业的人力、资金要求较高,但是后期的风险以及企业品牌会整体提高,这才是建筑施工企业做强的核心。除此之外,建筑行业规范化兴起,很多企业注重信息化,也伴随着建筑电商的兴起。比如“建筑网”可供企业查询建筑招投标,不良,荣誉信息,这一类的信息服务网站正慢慢的规范着建筑行业,使建筑行业一步步的迈向正规化。
二、联营合同的主体如何认定?
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联营主体是有资格限制的,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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