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嘉峪关市育才小区发生一起惨案,31岁的高某持匕首连刺73岁的养父十多刀,致其养父当场死亡。5月18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建议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据了解,高某1985年出生后便被生母送给高某的姨父、姨妈抚养。养父养母对高某非常疼爱,高某小时候比较听话,但自从上高中后就调皮捣蛋,经常惹是生非,脾气也非常暴躁,有时候向父亲要钱得不到满足就发脾气,砸东西。高某曾经有工作,2001年,家人发现他精神异常,有抑郁症,就带他到天水二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多次检查、治疗。后来,高某因无法工作而辞职。2005年,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至2015年期间,高某先后四次因精神问题在酒钢医院和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
今年1月初,高某出院后没有回家,到一家小招待所开房居住。1月24日,高某回家向养父要钱,支付了部分住招待所的费用,然后买了火车票,打算外出。可他在火车站候车厅又不想走了。按照他的说法是“以前也曾经试图离开家,但每次都被养父找了回来,感觉这次也无法摆脱养父的控制,感觉养父要害自己”。由此,高某产生杀害养父的想法。
1月25日凌晨,高某持事先购买的一把木制单刃水果刀前往养父家中,在养父的卧室猛刺养父。养母发现后拼命阻拦,但没能阻止高某的疯狂举动,自己也被高某划伤多处。哭喊声惊动了邻居,邻居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当医生赶到现场时,高某的养父已经死亡。民警在现场抓获了高某,当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2月22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庭审中,死者的亲属没有旁听,高某请求见见养母,希望取得养母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案发前有预谋地故意杀人,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
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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