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等待制作证件
5、发放证件办理条件
1、非西安市。
2、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已满半年。
3、下列条件之一:
a、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或者从事
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等。
b、居住房屋是具有合法所有权、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人签订合同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c、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办理材料
1、明。下列材料之一:(原件和复印件)、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原件)等。
2、居住时间证明(反映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是否已满半年)。下列材料之一:省居住登记回执(原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等。
3、就业、住所、就读等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等;
4、《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和《陕西省申请表》,粘贴近期1寸彩照。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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