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请书应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市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住事由、服务所、联系方式、申请原因。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请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和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
居住地地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书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学校发行的其他可以证明书连续就业的资料等。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家长、近亲申请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和相关证明资料发行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果申请资料不完整,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必须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符合居住证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行居住证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发行居住证的,设立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方法中延长发行期限,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居住证申请书需要写什么
居住证申请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
2、申请人工作单位与职务;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址与现居住地住址;
4、申请原因与现居住事由等。
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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