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量刑肯定要比个人犯罪要低一些,因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不能由直接责任人全部一个人承担,而个人犯罪是由个人完全承担。当然这个不是完全绝对,因为除了数额外,还有犯罪情节轻重的问题要考虑。
一、单罚制和双罚制区别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二、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
1、单位意志性。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而非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这个整体意志包括单位的正常合法行为以及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从表面上来看,李某基于帮助,参与到犯罪单位的犯罪活动,似乎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但透过表面看本质,李某是为了帮助其姐姐进入某公司,其进入公司虽然是为了公司利益,但并非由其自主经营,体现其个人意志,李某还是听从张某的授意。可以看出,李某遂为某公司牟利,但其行为不具有单位意志性。
2、非专门犯罪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特征应该是,其除了实施犯罪以外,还从事其他的合法的正常营运活动,其行为具有非专门犯罪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司法解释的内涵是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之刑法理论,基于帮助目的实施犯罪活动,使用人格否认的理论,显然也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李某进入某公司,而该公司并非专门实施犯罪行为,还销售民用液化气,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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