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深夜玩汽车“漂移”被刑拘,危险驾驶怎么处罚
时间:2023-03-17 19:01:19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男子深夜玩汽车漂移被刑拘,危险驾驶怎么处罚?

2021年11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市民反映一轿车深夜在十字路口炸街漂移,严重扰民。

温江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现查明,11月29日0时39分,驾驶人董某某(男,23岁,本市人)为追求刺激,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温江区人和东路与光华大道交叉路口玩漂移,其行为足以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依法对驾驶人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危险驾驶怎么处罚?

危险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该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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