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20%,雇工8%;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28%;
6、灵活就业人员:28%。
二、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0%,雇工2%;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2%;
6、灵活就业人员:12%。
三、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5%;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雇工0.5%;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5%。
四、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用缴费;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雇工不用缴费;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五、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2-1.9%,个人不用缴费;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0.2-1.9%,雇工不用缴费;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0.2-1.9%;
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0.2-1.9%。
六、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本人和单位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4、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5、本着自愿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
6、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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