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对账函能否单独认定买卖合同
民法典规定,对账函只是收到款项或者财物的证明凭证,不能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只能作为买卖合同的辅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卖方逾期交货,买方能拒收吗
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拒收货物
事实上,卖方逾期交货,就是违约,而买方拒收货物的,就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因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卖方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货的,即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也就是说,卖方逾期交货的,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认定卖方逾期交货的方法:
1、合同中有约定交货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日期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合理准备时间为准。卖方在约定好的准备时间后仍然没有交货的,视为逾期交货。
买方想解除合同的(拒收货物的),需告诉卖方,并主张损失赔偿
只是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后,卖方并不同意,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这个时候,买方可以联系当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这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到退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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