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股东的连带责任?
时间:2023-07-18 08:21:4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下。

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应当补缴、填补、返还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已登记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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