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系被害人张某、陈某与被告人林某因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引发,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一、事件经过
2015年10月21日,在聊城市某局门口,被告人林某以张某破坏其家庭为由,与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林某将张某的右耳咬伤,致其右耳廓部分缺失,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同月26日,在林某的家中,林某将自己的丈夫陈某先后两次持铁棍殴打,致陈某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案再一次释明,违背法律和道德,不论是婚外情,还是插足他人家庭等,要付出代价!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以身试法陷囹圄,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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