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37天过完会怎样
所谓的“37天”的取保候审期,实际上往往是指在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之后所能适用的最长拘留期限。而当这一期限届满之际,侦查机关则必须就案件的后续处理作出相应的决策:
首先,若其认为已经获取到的证据充分、确凿,那么即可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其次,倘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情形,侦查机关便可能会选择撤销该案或者变更原有的强制措施;
最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也有权延长对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但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37天前还是后
通常所说的“37天”取保候审期,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拘留措施所用时限。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原则上应当控制在2个月以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该期限亦可予以适当延长。倘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再延长1个月。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会出现在逮捕后的第30日至第37日内,但这并非绝对的规律,实际的执行时间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状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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