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如何走程序
时间:2023-08-08 15:15:13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公告被告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其中,行政机关主管人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相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妨碍诉讼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法院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后停止执行吗

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不停止行政处罚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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