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国家赔偿权有哪些
时间:2023-05-22 17:43:51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害人国家赔偿权有哪些

受害人国家赔偿权体现在如下情况: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处罚、违法征收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

二、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国家赔偿的受理是如何的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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