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或母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即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其抚养费的法定权力。并且在人民法院对抚养费问题作出具体判决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来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付抚养费看儿受阻挠
2008年3月,女方顾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产下儿子。2010年4月,俩人因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顾某生活,由钱某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钱某可随时探望儿子,且每周可带回家居住两天。
然而,离婚后顾某却变卦了,一直阻挠钱某探望儿子。无奈之下,钱某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顾某协助其探望儿子,探望方式为每周六上午至每周日下午随钱某生活,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协助。
对此,顾某辩称,钱某没有支付抚养费,而且已再婚并生育了子女,儿子周末随钱某共同生活得不到悉心照顾,因此不愿意按约定协助钱某行使探望权。
该案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钱某每月可与儿子生活两天,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予以协助。
法官庭后表示,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钱某对儿子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还有利于年幼儿子的身心健康。因此,作为离婚双方的钱某和顾某,均应从保护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理智地行使或协助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如原配偶双方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因此,顾某不得以钱某不支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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